“执行难”是个老问题。当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得不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往往陷入焦虑和恐慌。其实,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盖棺定论,日后一直没有执行的可能。申请人可以继续追踪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线索,如果发现其有新的工作单位、新购买的车辆及房屋信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等线索,就能为债权实现赢得一线生机,终本案件也有机会“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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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执行
所谓终本案件,是指法院执行过程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件的简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所采取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
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通过执行审查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恢复执行申请书;原执行依据副本;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凯发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越详细充分,法院对案件就有更深的了解把握,从而能够对症下药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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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再次启动
对于符合恢复条件的案件,法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线索将逐一予以核查,确认属实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并对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依法予以查找。同时法院将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后,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完全实现债权。
如果出现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有其他优先权、拍卖财产无人买受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等情况,可能会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使未能实现全部债权,法院也会再次穷尽所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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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执行和解
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分期或部分履行的方案表示同意的,可以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后共同向法院提交。
执行和解协议书上须载明履行的数额、期限及方式,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即视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完毕。
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上述途径提高了被执行人的违约成本,督促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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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查封期限
对于非首封且无优先权的房屋、已查封档案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工资账户等财产,原执行法院暂时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想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特别是涉及财产属于外地的,执行法院可能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或者奔赴外地执行,最好提前预留出充足的时间,防止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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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分配
对于法院无权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首封法院或者有优先权法院有对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的消息,应当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法院将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及相关材料。执行法院得到其他法院处置财产的消息也会第一时间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要牢记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点,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特别是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要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要密切关注该财产的拍卖、变卖成交日期以及以物抵债确认日期。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仍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有新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将再次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民商事活动中要提高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意识,加强对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最大程度降低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